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发〔201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各区(含新区,下同)、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此次承接、取消和下放事项落实到位。对承接事项,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抓紧承接到位,并按照《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要求制定实施办法。对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不得借故拖延,搞变相审批,并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下放事项,各区、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各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