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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2〕55号)

2014-08-07 09:1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95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南府办〔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3-07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anning.gov.cn/n722103/n722150/n723006/n723938/n12829701/n13550683/13551872.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9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指导思想,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的要求,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有效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问题,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和无缝衔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依照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达到一个管理相对人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进行依法监管,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目的。
 
  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食用初级农产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商场、超市、食品店、专门零售商店、售货摊点等)外兼营或收购各种食用初级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腌制等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并直接销售的经营者,直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食用初级农产品范围参考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文中的附件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来确定(具体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对在各类市场外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外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人,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将登记备案信息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取缔违法生产经营的“黑作坊”。
 
  (三)市场内和食品经营场所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依托各类市场和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面向最终消费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餐饮服务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冷热饮品店、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出售食物的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饭桌”、农民自家开办经营的“农家乐”,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向就餐者供应非自制食品(如预包装酒水、饮料等),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阳光早餐”按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要求,纳入餐饮服务环节“中央厨房”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临时占用道路设摊从事食品经营者,应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方可经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从事食品经营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审批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经营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经营非直接食用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缔。
 
  (六)工商部门负责农村圩日集贸市场中的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是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盲点和难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既统一行动,又各司其职,努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公安部门要适时参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市宣传、广电等部门要配合食品安全办加大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日常宣传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企业的曝光力度。
 
  (三)互通信息,健全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食品安全办要定期会商、沟通食品安全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四)清理登记,落实责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管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展开摸底登记活动。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各部门职责,确定各部门的具体监管对象。确保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全面覆盖和无缝对接的目标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通知》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与市食品安全办沟通,对于发现的暂时难以界定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坚持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督促协调和组织指导,确保一查到底,防止推诿扯皮。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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