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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4-07-25 19:31IP属地 北京市 亿安天下数据中心2330宁夏卫生网
【发布单位】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7-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nxws.gov.cn/Article/ggtg/wstgg/201407/20140722102033_13099.html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住建局、水务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促进实现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目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44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的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供水单位(包括下辖水厂)名称、类型、行业主管部门、设计日供水能力、实际最大日供水量、服务人口、水源类型、净化工艺、消毒方式、水质检测能力等基本信息,健全档案。

  (二)检查水厂的卫生许可情况,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新、改、扩建供水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卫生部门参与情况,消毒设施配备及正常运转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及取水点卫生防护情况等,严格落实供水单位卫生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做好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各市、县(市、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上述信息统计结果作为落实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考核的基础信息。

  (二)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要及时将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将适时对地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各县(市、区)卫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填报《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五市卫生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五市卫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汇总)填报《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4年9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抄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0月10前将五市汇总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填报《城镇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水利局联合填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五市卫生局和水利局;五市卫生局、水利局联合(汇总)填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4年9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水利厅,并抄送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五市汇总结果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水利厅联合填报《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水利部。

  (五)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填报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14年9月30日前连同辖区饮用水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五市卫生局;五市卫生局汇总后,于2014年10月20日前将附件3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并抄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附件3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附件3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上述文件刻录光盘同时报送。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郑 华  王兆顺

  电话:0951-5053104      传 真:0951-5042706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 :汪冲

  电话:0951-5025593      传真:0951-5065235

  自治区水利厅联系人 :李振琪

  电话:0951-5010049      传真:0951-5046665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蔡 玲

  电话:0951-3999013      传 真:0951-3999007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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