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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428号)

2014-07-17 09:2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4590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白酒产品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白酒产品质量安全关,现就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自2006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启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证工作。期满换发证工作按照《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见附件1)执行。1998年5月28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酒类产品(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调整管理体制,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部分白酒生产许可证
 
  白酒生产企业量大面广,为充分发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调整白酒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规模以下白酒企业的审核、延续及换证工作;对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白酒企业(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企业995家,见附件2)的延续及换证工作,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对新申请取证企业,考虑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许可证。
 
  三、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白酒许可工作的要求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生产许可的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结果的 “八公开”和 “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制度。要按照总局要求和食品司印发《关于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质检食监函[2006]61号),加强对产品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白酒生产许可条件,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批准程序,严格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许可工作纪律。
 
  四、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进行。
 
  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新的白酒生产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延续及换证企业的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汇总,以及企业变更的申请受理、审查、材料汇总等相关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设立的白酒产品审查机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电话:010-68057559,传真:68054904,联系人:赵建华),负责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的审核、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新申请企业的核查以及延续、换(发)证和变更材料的汇总,并将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等相关工作;白酒产品审查机构和全国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食品部负责材料审核、组织监督抽查和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等相关工作。
 
  五、白酒生产许可证程序和文书格式的规范
 
  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及换(发)证办理程序和文书格式,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及食品生产许可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和编号
 
  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编号方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进行。
 
  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直接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的白酒企业,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打印并发放证书;不符合换(发)证条件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未届满的企业以及在2006年已完成换(发)证的企业,其取得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仍然有效;期满换证的管理规定,另行通知。白酒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
 
  白酒生产许可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加快换发证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白酒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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