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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材实行统一配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9号)

2014-06-18 08:58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5720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盘政办发〔2014〕9号
【发布日期】 2014-03-0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panjin.gov.cn/pj/zfxx/zfwj/szfbgswj/content/40288bd74366e05201448b5174ea4af7.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学校饮食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全市学校食堂食材、学校超市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配送学校的范围
 
  全市有学生食堂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办高中、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食材及有住宿生学校的超市食材和食品,均实行统一配送;无住宿生的任何学校均不得开办食品超市和饮食摊点。
 
  二、统一配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统一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配送特别是冷链配送的能力,具备为学校配送鱼、肉、蛋、菜、果、调料等生鲜和非生鲜商品的配送条件;在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有较严格的制度,无违法记录;价格优惠,品种齐全;送货上门,节省学校人力成本;结算方式规范,发票正规,能有效防控采购作弊行为;严控质量,统一配送,责任明晰,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
 
  统一配送企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条件确定。
 
  三、供货要求
 
  统一配送企业应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的经营原则;应建立健全学校食材配送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要保证质量、服务至上,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校食堂食材配送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建章立制。牢固树立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确保食品安全的配送宗旨,尊重少数民族师生的饮食习惯,建立覆盖采购、选配、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二是保证质量。所有蔬菜及农产品要达到新鲜、安全,无腐烂变质现象,所有农产品必须进行农残检测,有农残超标的产品,一律不得配送。三是价格合理。按照大宗物资采购批发要求,平均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四是严控成本。要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学校提供价廉物美的食材,不得将不合理成本和经营风险转嫁到学校和学生。五是服务到位。按学校订单采购配送,以当天采购、当天配送为原则,确保食材新鲜。
 
  如学校发现配送食材、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认为价格偏高,可与供货商协商解决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予以解决。供货商供货问题严重的,可终止合作。
 
  四、规范运作
 
  市、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学校食材、商品的统一配送工作。一是签订配送协议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学校与统一配送企业签订《年度学校食材配送协议书》,食材配送种类、时间、资金结算方式等由双方共同商定,原则上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定期检查、及时公布,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保障监督;二是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学校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同时规范食堂的索证索票和食品贮存、加工、留样、清洗及消毒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食堂安全管理和服务水平。三是学校实行严格的食堂管理制度。坚决杜绝统一配送以外的食材进入食堂,坚决杜绝将统一配送的食材与其他食材串换使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学校落实食堂食材统一配送和辖区范围内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的农委、工商、食药监、教育、卫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学校食堂的安全监管责任,把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予以部署,加强日常监管和检验检测,加大抽检频率,有效实施突击检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实施、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配送企业全力保障、社会多方监督的工作格局,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全面促进学校安全发展和学生健康成长。
 
  六、加强监督问责
 
  各有关学校都应成立由家长、学生、教师代表组成的伙食委员会,对本校食堂食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定期评议,反映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校方和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配送企业的民主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市、县(区)和经济区教育(文教)局的纪检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食材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加大监察和处理力度,杜绝食堂食材自采,确保食堂食材统一配送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食材统一配送工作执行不力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按市委、市政府印发的《盘锦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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