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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丹食药监管〔2012〕34号)

2014-06-10 10:39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300丹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局)、合作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大孤山经济区食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聘请了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同时制定了《丹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丹东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加强对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规范社会监督员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向社会各界聘请,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区居委会、行政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餐饮、饭店行业协会推荐,经本人同意,审查选聘,聘期每届三年。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具备的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热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事业,对工作尽职尽责;富有正义感,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及时主动举报;
 
  3.熟悉或了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4.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乐于奉献;
 
  5.努力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及时掌握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动态,能够按时参加社会监督活动。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反映社会各界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3.针对发现的问题,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传递整治信息、反馈整治成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有重大情况的随时报告;
 
  5.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
 
  6.宣传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协助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
 
  7.监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执法行为;反映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8.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1.对所参与的工作具有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
 
  2.对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有批评权和举报权;
 
  3.有权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人员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4.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有关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5.应邀参加或列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6.应邀参与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3.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4.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1.市局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领导小组,由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和市饭店行业协会有关人员组成,统一领导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处。
 
  2.市局将对聘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奖励等情况进行记录、建档;
 
  3.市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了解和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情况;
 
  4.市局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
 
  5.市局适时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进行食品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
 
  6.一年内未进行举报或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将记入档案。三年内未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没有发挥作用的、违反本制度有关要求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奖励方式如下:
 
  1.举报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丹东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丹食安委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工作认真负责,能提供办案线索,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由市局每两年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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