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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强化夏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通[2014]78号)

2014-06-09 08:51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250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食药监食流通[2014]7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463/n441410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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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夏季,伴随着流通环节食品消费高峰和投诉举报高发时期的来临。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排查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及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酒类、调味品等食品为重点品种,加大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和食品店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食品经营条件销售、储存食品,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粽子、月饼和酸奶、牛肉干等节日性、地方性特色明显的食品及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节日期间消费量大的食品,不断加强市场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二、结合实际,加强酒类市场专项检查

  我省的夏季是酒类消费的高峰时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检查频次。要重点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证照是否相符,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是否认真查验了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要有效票据。通过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不合格白酒、葡萄酒,无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的进口名酒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我省酒类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紧扣重点食品,严格规范食品经营储存条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在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履行各项监管制度,严把食品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经营者所经营食品的储存条件的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肉类、禽类、水产品、冷冻食品、雪糕、饮料、酸奶、袋装奶等易腐烂变质食品储存条件的检查,督促乳制品经营者严禁在阳光下暴晒和直接照射食品,及时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及零售单位存在的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控制温度、需在阴凉条件下储存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储存等问题。同时,监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内食品经营者以及小食杂店加强对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的管理,通过有效方式加装散装食品防蝇防尘设施,促进散装食品经营户规范经营。

  四、增加抽检频次,严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区域性、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消费特点,对重点食品品种的铅、镉、铬、铝、砷、汞等的含量以及“瘦肉精”、微生物、黄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亚硝酸盐等防腐剂以及甜味剂、漂白剂等指标项目进一步加大抽样检验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处置。

  五、严惩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集中执法力量,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流通消费环节食品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汇总、分析和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强舆情和信息管理

  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沟通舆情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舆论,防止各种恶意炒作。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发布管理工作规定,落实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报告、审核、批准等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部署和落实情况、专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

  联 系 人:严文柏

  联系电话:0971-8290732

  传    真:0971-8865610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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