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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泰农字〔2014〕36号)

2014-05-09 09:11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610泰安市农业局
【发布单位】 泰安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泰农字〔2014〕36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any.gov.cn/jello/portal/__ws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maximized/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chaId/RP01Nw==/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siteId/RP01MA==/__rp03cms0x2channelIndexPortlet_itemId/RP01MzUxNDY=
各县(市、区)农业局、市高新区经发局、泰山景区农林局:
 
  为切实加强全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种子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建立长效追溯机制,严防假劣、侵权种子流入市场,保障品种选育者、经营者、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凡进入我市辖区内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个人及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均要实行登记备案。备案工作采取随时报案的形式每年在春、秋两季集中办理。县(市、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单位、个人及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的受理、审核工作。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复审工作并统一公示。
 
  经登记备案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将纳入优先扶持的对象,经登记备案的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主推用种和全市统一供种的参考依据;未经登记备案的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种子生产备案
 
  为确保用种安全,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向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当年种子生产备案书;在种子收获包装后销售前将收获品种及其数量报当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生产的委托书或生产合同复印件,与生产地农户或村民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生产品种名称、来源、审定号及亲本特征特性;生产地点、面积、数量及当地植保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生产种子质量承诺书,技术负责人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生产技术方案;种子生产者在种子收获包装后销售前应当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交种子入库结算单据,种子包装袋双面照片或复印件。
 
  (二)种子经营备案
 
  持证企业、分支机构、经营不再分装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到经营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1、备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掌握种子贮藏常识的技术人员;具有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种子经营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
 
  2、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当地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技术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经营场所等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种子购销合同或与委托方签订的代销合同;种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进货批次、数量的发票收据或发货明细表复印件;种子包装袋双面照片或复印件。
 
  在取得备案书后,种子经营者要扩大备案委托范围,或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又增加进货的,都必须进行追加备案。
 
  三、备案程序及具体要求
 
  (一)备案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并审核,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告之其补正完善。
 
  3、审核应当安排专人对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的报市级种子管理机构。
 
  4、市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申报材料和县级种子管理机构意见进行统一复审,对审查合格的品种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具体要求
 
  1、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种子审核登记工作,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在十日内完成复审和公示工作。各地要分别于4月30日和9月1日前将春、秋季备案材料报市种子管理站。
 
  2、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申请表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注册资本、有效区域、种子经营范围等项目。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不得涂改、转让和出借。
 
  4、种子委托者、经营者停止经营种子活动的,应当将种子经营备案书交回发证种子管理机构。
 
  5、不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将种子退回供种商,并将盖有供种商印章的退货证明交由种子管理机构销案。
 
  6、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的或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种子管理机构收回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并建议同级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视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处罚。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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