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具体要求,立足工商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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