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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民发〔2014〕11号)

2014-05-07 09:03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920江苏省民委
【发布单位】 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民发〔2014〕1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gov.cn/jsgov/tj/mw/201404/t20140416_425997.html
各市民宗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民宗局: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清真食品安全问题,近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国家民委明确了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现就我省民委系统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清真食品安全问题
 
  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保障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鉴于当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将清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任务要求,主动配合食安、质检、食监、检验等部门,建立完善清真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群众吃上放心的清真食品。
 
  二、切实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监管
 
  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需要各方面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正当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和《江苏省清真标志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主动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执法检查,积极处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坚决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落实清真食品监管职责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深厚的民族感情,切实把保障清真食品安全当作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落实好、完成好。一是主动设立举报电话、投诉邮箱,及时查处“清真不清”等问题,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行为。二是定期检查清真网点生产经营情况,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和督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三是严格规范江苏省清真标志牌和持有证的发放,认真抓好江苏省清真拉面示范店的创建,不断完善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设立。四是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认证的监管,及时掌握本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清真食品认定或监制情况,主动帮助有关机构或组织规范认证行为。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特别是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实质,全面了解掌握当地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抓好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并于10月初前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经验做法和清真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主要问题以及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意见等情况正式上报我委。
 
  联系人:陈进,电话(传真):025-83580570,电子邮箱:chenjin508@163.com。
 
  江苏省民委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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