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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关于印发《2014年江西省食源性疾病监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食品便函[2014]1号)

2014-04-30 08:5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480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单位】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发布文号】 赣卫食品便函[2014]1号
【发布日期】 2014-04-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xwst.gov.cn/cszw/zfsa/zfsp_gzwj2/201404/t20140422_320816.htm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江西省卫生计生部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工作方案》(赣卫政法字[2014]2号),为做好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监督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监测哨点单位落实监测责任,完成监测任务,及时掌握我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及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报告意识,认真履行报告责任,确保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率达100%。
 
  二、工作分工
 
  (一)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和病原学监测哨点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作重点内容
 
  (一)重点任务
 
  1.了解监测哨点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内容的知晓情况;
 
  2.了解监测哨点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指导整改;
 
  3.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4.对各监测哨点单位工作进行考评,推荐拟表彰单位。
 
  (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1.监测哨点医院(检查表参照附件1)
 
  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哨点医院的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工作组织、培训、责任落实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医院医务人员对此项工作熟悉程度,会诊专家组组建情况;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收集、记录、填报情况。
 
  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监测哨点医院:在病例监测哨点医院相关工作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食源性疾病病原学生物标本的采集、保存、送检情况。
 
  2、监测哨点疾控机构(检查表参照附件2)
 
  监测哨点疾控中心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组织、培训、制度建立和责任落实情况;面向对应哨点医院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情况;病例信息核实、网络上报情况,疑似异常病例事件审核报告情况,病原学标本收取、检验、网络报告情况;可疑致病菌菌株检测分离能力,分离菌株报送情况,病因性食品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3.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汇总分析辖区内有关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过程中,发现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报告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五、检查工作方式
 
  1.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单位: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每季度进行1次现场检查,抽查核对10%的病例和病原学标本报告情况(从疾控中心网报的信息中随机抽取10%核对病例的真假和相关信息报告的齐全、及时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出具意见指导书。
 
  2.其他医疗、疾控机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每年进行1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情况现场检查。对迟报、漏报、隐瞒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单位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报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和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六、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卫生计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对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监督工作认真部署安排;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
 
  2.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监督检查,督促各监测哨点疾控中心和医院按照规定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联系、强化配合,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按时完成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要及时掌握各监测哨点工作进展情况,并考评推荐监测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当地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对出现食源性疾病事件隐瞒不报告的要进行督查,并限期报告。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监督检查,提供食源性疾病网报相关信息和收集的病例、病原学标本资料备查。
 
  3、执行食源性疾病监测监督季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每季度汇总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监督检查情况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汇总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附件1、附件2,纸质版,并加盖单位公章),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
 
  4、省卫生监督所要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考评,收集各地工作亮点,汇总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情况报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 孙庆华
 
  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一科   田喆希
 
  电 话:86255031(孙庆华) 86233837(田喆希)
 
  电子邮箱:wmjdyk@163.com
 
  省卫生计生委政法食品处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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