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动物标识使用管理记录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牧医函[2013]68号)要求,自治区所设计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标识发放登记表》(放在“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网”下载中心),此表将在2014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请各盟市及时通知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要求规范使用,并将各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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