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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连食安办〔2014〕4号)

2014-04-22 09:07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440连云港市食安办
【发布单位】 连云港市食安办 
【发布文号】 连食安办〔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3-1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yg.gov.cn/art/2014/3/18/art_3081_551409.html
各县(区)食安办,市食安委各相关单位,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14〕5号),结合市食安委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安办制定了《2014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请市食安委各相关部门根据方案对本系统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落实监测任务。市食安办将统一汇总、分析2014年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请各县(区)卫生局根据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培训,及时汇总和上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通报监测结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技术和质量控制工作,及时研判问题,提出建议并做好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市卫生局开展业务培训和督查考核。
 
  请各县(区)于3月31日前将本辖区201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报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联系人:罗贤标,电话(传真):80680729(85820691),电子邮箱:sawlyg@163.com。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连云港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卫生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苏卫监督〔2014〕5号),结合市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了解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食源性疾病暴发,掌握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疾病负担;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标准跟踪评价和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1、常规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寄生虫和病毒等指标。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豆类、蔬菜、水果及其制品、肉与肉制品、蛋与蛋制品、乳与乳制品、婴幼儿食品、食用植物油、水产品、茶叶、坚果、酒类、调味品、饮料、餐饮食品和食品包装材料等17大类。
 
  2、专项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食品中有害元素、有机污染物、食品包装材料污染物、加工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卫生指示菌和食源性致病菌等。监测样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与肉制品、乳与乳制品、水产及其制品、食品添加剂、特殊膳食食品、调味料、豆制品、餐饮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2大类。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
 
  1、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异常病例监测、特定病原体的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食源性致病菌带菌监测 3部分内容。
 
  2、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对所有调查处置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进行报告。
 
  3、食源性疾病负担调查。开展以人群为基础的急性胃肠炎调查。
 
  4、耐药性监测。监测对象为食品和病例标本检出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
 
  5、致病菌分子分型监测。监测对象为食品和病例标本检出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分离株。
 
  (三)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
 
  1.重点地区监测。在连云港田湾核电站周围开展监测;
 
  2.一般地区监测。在各县(区)开展监测;
 
  3.专项监测。对食品脱氧剂、干燥剂以及相关食品开展监测。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点是根据我市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监测点要覆盖所有县(区)。各县区设定监测点的数量应占本地区乡镇(街道)总数的85%以上,监测点覆盖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应达到90%以上。
 
  (二)工作要求和任务分工。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各监测点监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本方案规定的任务量。要综合考虑本地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避免集中采样。常规监测的监测点、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要保持相对固定。监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必要时应当对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进行扩大监测。由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负责实施。
 
  2、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信息和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信息与标本(或菌株)报送;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验室检测,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溯源分析,并承担监测工作的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耐药性监测工作。
 
  (三)监测方法。
 
  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按照方案的要求报告。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监测点按程序及时报告。
 
  1、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在完成样品检测后的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要求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2015年1月10日前,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1月14日前将全市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局食卫处。
 
  市农业、质监、工商、海洋与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请于每月30日前报送当月监测结果汇总表及分析报告。
 
  2、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标本检验数据和阳性菌株。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所有监测数据按要求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同时向市卫生局食卫处报送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汇总分析报告,2015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包括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病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发现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有关的病例、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查处置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启动和完成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
 
  3、食品中放射性污染监测。承担食品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分别将季度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4年12月15日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监测工作管理。
 
  1、由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工作手册制定、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和信息管理。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监测工作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督导考核,并采取措施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2、承担监测任务的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方案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承担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培训。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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