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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3〕284号)

2014-04-19 23:20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279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办明电〔2013〕284号
【发布日期】 2013-12-0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zz.haqi.gov.cn/sitegroup/zzj/html/fdae9f5d24b7c1ed0124c21bfee400f7/20140416094697120.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 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也是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  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为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清理范围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以及经2010年清理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1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和53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29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单位详见郑政通〔2012〕36号文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义务主体),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标准
 
  清理工作中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问题的,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
 
  (二)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不一致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或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
 
  (三)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取消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不一致的。
 
  (四)与国务院部门和河南省及我市关于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规定不一致的。
 
  (五)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或同一事项重复发文影响执行效力的。
 
  2005年1月1日前出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与“十一五”规划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作失效处理,确因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需要继续执行的,由制定机关提出保留或修订的意见以及评估报告上报审定。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办公室、各管委会、29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先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清理工作初审意见,之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集中审查。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至2014年3月1日结束。具体步骤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3年12月6日至12月8日)。各级、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清理工作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清理工作初审阶段(2013年12月8日至12月15日)。各级、各部门对本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失效、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审意见,并将清理结果于12月16日前书面加盖单位公章报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处。
 
  (三)清理工作集中审查阶段(2013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精干人员,采取集中审查的方式进行,对各单位报送的初审意见逐件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对清理意见有异议的,制定机关可以作出说明,由上级政府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3年12月26日至2013年12月27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并起草清理工作总结和制定汇总统计表,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县(市、区)政府负责汇总其清理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起草清理工作总结和制定汇总统计表,于1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汇编公布阶段(2014年1月5日至3月1日)。各级政府汇总整理继续有效、修订或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巩固清理成果,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对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经费保障, 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有错不纠、敷衍塞责、统计数据混乱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长效监督机制。在今后工作中,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或专项清理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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