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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吕食药监食〔2013〕205号)

2014-04-19 23:17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3020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食〔2013〕205号
【发布日期】 2013-11-1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3-11-20/2490.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学校食堂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事故,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凡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取得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认真排查学校食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督促学校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强化其食品安全意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认真把好关键环节,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
 
  二、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等文件要求,组织召开学校负责人和学校食堂负责人会议,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对学校食堂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检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保障加工食品安全
 
  各县(市、区)局要根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督促学校食堂严格依法落实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要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规定、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加工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处。
 
  四、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局应建立和完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第一时间及时上报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要切实落实信息报送责任,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完善食物中毒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处置好食物中毒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食物中毒造成的损失。各县(市、区)局要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存在较多食品安全隐患或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就其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全面督促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履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学校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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