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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吕食药监食〔2013〕67号)

2014-04-19 23:12IP属地 北京市 联通1850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吕食药监食〔2013〕67号
【发布日期】 2013-04-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lfda.gov.cn/aspcms/news/2013-4-1/1979.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使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效率化,全面推进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重要性
 
  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行政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有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基础和有效手段。各县(市、区)局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的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断规范和优化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严把餐饮服务企业许可准入关。做到严格标准要求,严格办理程序,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推进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规范运行,努力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扎实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一)认真受理申报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餐饮服务申办条件规定,及时受理餐饮服务申报材料,指导申请人完善相关手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
 
  (二)推出餐饮服务许可“事前服务”制度。对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实行关口前移,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进行预防性监督,先期对有关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食品处理流程及卫生设施作申报前期的技术性指导,有效避免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先天缺陷”,防患于未然。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严格进行现场审核。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分类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并填写《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准的,坚决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做到场所选址合理,人员符合要求,硬件设施齐全,卫生条件达标,管理制度健全,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四)规范制作许可文书。各县(市、区)局在开展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时,要按要求使用国家局下发的14种许可执法文书,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要求认真填写,确保许可项目无遗漏,许可文书可追溯,实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健全完善许可档案。各县(市、区)局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制度,将行政许可项目的设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规定、承诺期限、申请材料、许可文书等整理归档,形成完善的许可档案,为餐饮服务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打好基础。
 
  (六)及时公布许可信息。采用网络媒体、公文公示等形式,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办理事项的环节及流程信息,做到快捷、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及时公布餐饮服务许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效能。
 
  (七)加强许可证领发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要加强许可证领用和发证工作的管理,按照2010年市局下发的《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领用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吕食药监食〔2010〕37号)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本地餐饮服务许可证空白证领用、发放工作,对使用情况做好记录、登记造册,并按月填写本地“餐饮服务许可情况月报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不按时上报或上报不全者,不予发放新的空白证件。在发证过程中产生的废证要做好登记保存,并上交市局。
 
  三、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
 
  市局将于4-5月份对各县(市、区)局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与监督检查,对一些先进典型和创新做法予以推广,对违规许可、执法不严的县(市、区)局要责令改正,逐步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体系,不断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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