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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汉食药监发〔2014〕23号)

2014-04-18 09:20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170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汉食药监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04-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sxfda.gov.cn/directory/web/WS06/CL0633/20811.html,【食品伙伴网注:】本通知三(三)中GB2760-2011的标准名称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各县区局,开发区监管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局各食品监管科室:
 
  近期,有关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标签标注行为,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按照市局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市局决定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百日大排查”的基础上,从即日起开展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目的
 
  旨在通过企业自查、监督检查和抽查,严格规范企业食品标签标识的标注使用,严肃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
 
  二、监督检查范围
 
  全市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三、监督检查内容
 
  各县区要严格对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全面检查食品标签,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食品标签标识标注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标内容的情况;
 
  (二)产品的名称能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标准要求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食品添加剂名称要严格按照GB2760-2011《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和标准名称进行标注,如“阿斯巴甜”必须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四)生产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标注内容的一致性,所有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应予以全部明示;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能否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五)“生产日期(制造日期)”和“保质期”标注的真实性,并清晰、醒目,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六)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七)有无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中核心营养素、能量的标注是否符合规定;
 
  (八)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四、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4月10日—4月25日):各县区局要加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宣传培训,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对这两个标准做到应知应会。各企业要承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标识管理,严格对照上述两项标准的规定对食品标签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并立即纠正不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
 
  (二)监督检查(4月26日—5月20日):各县区局(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管所)要结合百日风险大排查行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梳理,切实解决食品标签问题。
 
  要重点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应的法规要求和特殊规定,是否存在严禁标注的相关信息等;针对委托加工、分装食品等重点环节,着重检查标签标识是否依规标注委托及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是否标明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行为要严惩重处、绝不手软,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督导抽查(5月21日----6月10日):市局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百日大排查督导工作,对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请各单位于2014年5月20日前,将本次食品标签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表以书面和邮件形式报市局肉制品科。
 
  联系人:黄海洋   联系电话:2539452
 
 
 
  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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