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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6号)

2014-04-16 09:0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180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食生〔2014〕6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生效日期】 2014-04-04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0902846.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完善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全权负责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全权处置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相关事宜,承担食品生产原辅材料、添加剂使用与管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签发等职责。
 
  第四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在受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确定本单位质量安全受权人,双方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期限为3年。受权人同时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见附件2)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同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受权人一般为本企业负责管理生产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食品或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熟悉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担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七条  受权人在下列质量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批准质量管理文件,贯彻执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组织和规范企业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按要求组织建立和运行本企业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审批每批次原辅料入厂和成品放行,监督落实各个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每批次产品从原辅料入厂到产品出厂等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
 
  (三)组织对食品生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查评估。
 
  (四)批准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
 
  (五)批准召回不合格品及处理;
 
  第八条  受权人在下列质量管理活动中,可以行使否决权:
 
  (一)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二)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三)生产、质量、物料采购及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四)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受权人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
 
  (二)生产过程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三)已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生产、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四)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十条  在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每季度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年度进行一次书面履职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是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
 
  必须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主动接受年度岗位续继教育。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的培训由自治区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发生变化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接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代表人员,全程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有整改项目的,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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