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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见(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

2014-04-16 09:04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330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食生〔2014〕4号
【发布日期】 2014-04-0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0902653.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工作,保证食品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质量安全的食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2-2015年)》(桂政发〔2012〕80 号)及(桂政发〔2014〕26 号)要求,现就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的意义
 
  通过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能力建设,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检机构,督促企业扎实、有效的开展全过程各项检验检测工作,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上的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检验检测的“自我监督”能力建设是落实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的具体措施,是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必须常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实验室能力建设内容
 
  (一)实验室检验设备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要具备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相关产品标准的必备出厂检验设备及辅助设备与化学试剂等,设备的主要性能、准确度要达到检验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鼓励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和联合科研技术攻关。
 
  2.实验室检验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修、保养。
 
  (二)实验室检验人员要求
 
  1.食品企业实验室要配备至少2人以上的检验人员,以便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检验人员应具备全日制中专(含职业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食品检验的实际操作技能。
 
  2.检验人员必须通过检验检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持有广西统一印制的食品生产企业检验员证上岗。
 
  3.任何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临时借用检验人员,同一检验人员不得在不同的法人代表企业同时就职。
 
  (三)实验室检测能力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检测能力,应按现行有效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2.对特殊项目(如单台检验设备昂贵,使用次数较少的项目)不具有检验能力的企业,需要委托检验的,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签署委托书合同或协议并认真履行。
 
  (四)实验室管理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要制订实验室管理制度、检验员岗位职责、检验操作规程、检验原始记录与报告管理等制度并有效实施。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批批检验或验收,检验记录与报告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有权否决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提出不合格品处置建议并跟踪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人员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并有效运转,切实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调查摸底,建档备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食品生产企业了解企业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培训状况等进行分类登记、造册,认真填写《食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统一备案管理,并严格督促检验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三)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时实验室条件,鼓励企业购置相关检验仪器设备以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配备符合条件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格按照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促进企业落实产品检验制度,对拒不落实检验制度或弄虚作假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未整改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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