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龙岩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3年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014-03-25 08:58IP属地 北京市 鹏博士宽带2720龙岩市卫生局
【发布单位】 龙岩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3-05-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longyan.gov.cn/zwpd/zfwj/bmwj/201305/t20130530_280225.htm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3〕276号)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2013年龙岩市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制售病死猪肉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龙食安办〔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开展我市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肉及其制品的安全管理,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不断规范肉及其制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馆、学校食堂、工矿企业食堂等重点单位和旅游景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肉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落实原辅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各项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注水肉、假冒牛羊肉、病死畜禽、非法屠宰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猪肉及其制品、腐败变质猪肉及其制品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制品的餐饮单位。
 
  三、工作步骤
 
  全市餐饮服务环节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5月下旬至9月上旬,为期4个月,分四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目标和任务。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或计划,明确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组织卫生监督员集中学习,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15日)
 
  根据“谁发证,谁监管”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专项检查,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严禁餐饮服务单位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使用肉品、严禁购进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严禁购进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一旦查出,从快从严处理。
 
  (三)总结阶段(8月16日-9月5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狠抓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培育典型和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迅速部署,安排充足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拉网式的监督检查,不漏一片,不漏一户,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要按市食安办要求与销售定点屠宰单位猪肉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备猪肉供应合同,索取猪肉供应商与定点屠宰单位的供货合同。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使用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餐馆、学校食堂、工矿企业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和旅游景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等行为。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重点宣传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肉品安全消费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大对“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调动群众充分参与,提高从业人员自律水平。依据《福建省卫生监督执法举报处理工作规定(试行)》和《龙岩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及时追踪查处群众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农业、经贸、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6月17日前将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和汇总表;9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我局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科(联系人:黄颖娴,传真:3298381,邮箱:ly2331345@163.com)。
 
 
 
  龙岩市卫生局
 
  2013年5月28日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
关于防止斯洛伐克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130号)
2019年7月25日,斯洛伐克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该国境内近期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斯洛伐克签署

0评论2019-08-1315884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函(农办机函〔2019〕4号)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商请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问题予以解读的函》(粤农农函〔2019〕187号)

0评论2019-07-0116548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洲猪瘟相关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农办牧〔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

0评论2019-04-26168115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关于实施中国-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1号)
2018年10月,中国与日本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

0评论2019-04-26172907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 (农明字〔2019〕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屠宰环节是连接生猪产销的关键

0评论2019-04-26164918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度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9〕9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全区农牧局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农

0评论2019-04-26134480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 (琼市监办〔2019〕127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印

0评论2019-04-2632744

关于印发《全省果菜茶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质监字〔2019〕25号)
有关市农业农村局:为摸清我省果菜茶产地环境现状,进一步做好产地环境预警监测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全省果菜茶产地环

0评论2019-04-2627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