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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看食品安全保险“安全”吗?

   2018-03-14 中国食品网13270
核心提示:又到315问题产品大曝光的时候,屡被人诟病的保险格式合同,又被拿出来晒了。这次轮到的是,为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的食品安全责

又到3•15问题产品大曝光的时候,屡被人诟病的保险格式合同,又被拿出来晒了。这次轮到的是,为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专门提供给食用农产品、工业食品、餐饮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作用是,如果因食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由保险公司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分担赔偿,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是,真的发生事故,这种保险能充分发挥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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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格式合同问题报告》为我们揭开了真相。这份由国内首家食品保险平台-“食在保”提供的报告,对国内数十家保险公司制订的同类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三十种问题,主要包括:

 

保险参加对象问题:现有合同大多承保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很少承保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合法小微生产经营者。  

 

保险责任范围问题:现有合同普遍不保食品生产者无过错责任、产品警示缺陷责任、环境污染造成食品缺陷的责任、非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首付负责制之后的追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金、未进行诉讼仲裁的事故鉴定费用等。

 

保险有效期间问题:现有合同普遍规定受害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索赔,须在保险期间内,造成只有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年续保,才能获得与食品保质期、法定人身损害索赔期相符的保障。

 

保险理赔流程问题:现有合同普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处理事故时的权利、以及保险公司的义务规定不足;有的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事故证明,忽视保险公司自身的查证义务。

 

上述问题,显示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然得到法律和政府部门的支持鼓励,但要真正被市场接受,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保险格式合同行业属性强、并由保险公司单方制订的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很难发现合同问题,发现了也很难改变。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对保险格式合同问题已加强了监管。2018年初,保监会公布了备案制保险格式合同专项整治结果;浙江省出台规定,保险等八大类格式合同须向工商行政监管部门备案。我们期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格式合同,能早日实现自身“安全”、从而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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