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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说纷纷扰扰的食品“有效期”

   2018-01-22 中国医药报12500
核心提示:  日前,某网销售的一款意大利进口葡萄酒同时标注了保质期与最佳使用日期,消费者声称同时标注两个日期对其造成了误导,要求商
   日前,某网销售的一款意大利进口葡萄酒同时标注了“保质期”与“最佳使用日期”,消费者声称同时标注两个日期对其造成了误导,要求商家10倍赔偿,而法院也支持了消费者的这一主张。由此,何为食品“保质期”,以及应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把握这一问题引起热议。
 
  “保质”可以理解为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换言之,是食品在规定的使用与保管条件下,性能不变而有效的期限,即“有效期”。产品种类纷繁、性能各异,即便仅在食品领域,“有效期”也存在着诸多差异。
 
  第一,不同术语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不同角度定性并定量“有效”。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标准来看,专业术语是“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标注虚假保质期。这一由《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且由基本法规范的概念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加以确认的食品“有效期”。
 
  随着海外购物以及网购的流行,许多域外食品来到我国消费者手中,许多与“有效期”相似、相关的概念打破了“保质期”的“垄断”,如“失效期日(expiry date)”“使用至(use by)”或者“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其中,“失效期日”和“使用至”的时间概念都与安全相关,常常针对高度易腐败的食品;而“最佳使用期”和“最短适用期”则是从食品质量的角度来规范,意味着超过该时间的产品会丧失风味,但符合食用条件时不存在安全问题。
 
  第二,食品有效期的规范存在着国别差异。以欧盟为例,第1161/2011/EU号消费者食品信息法令规定了两类“有效期”:“最短适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和“使用至日期”。“最短适用期”是从食品质量的角度进行规范,超过该期限的产品不会被禁止流通,但前提是该食品依旧是安全的,且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问题。然而,消费者对于这一日期的误解,使得很多食品在超过这一“最短适用期”或“最佳使用期”时便被丢弃了。为此,也有人呼吁取消这一期限概念,减少食品浪费。同样,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也指出,“最佳使用期”只是最佳质量的指标,超过该期限后,食品的质量特点将不复存在,其并不保证食品的安全性,与产品的“失效日期”是不同的。鉴于此,在跨境贸易中,需要重视各国对于食品标识的要求差异,包括保质期的标示要求。对此,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进口食品须加贴中文标签。
 
  第三,产品的成分也会影响到有效期限的确认。例如,食品腐败是由微生物引发的,而微生物的生产繁殖会受到酒精浓度的影响,因此,我国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对于进口酒类,如果贴掉其全部外文标签,翻译成中文标签,可以在酒精度大于等于10%时不标示保质期;如果没有贴掉外文标签,则需要确保中外文具有对应关系的内容一致。
 
  目前,很多葡萄酒都通过跨境电商的方式进入中国。尽管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依旧没有明朗,但对于食品标识已经有相关规定,因此,网络经营者需要重视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自身因为标签问题而成为职业打假人的狙击对象。
 
  综上,无论是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需要通过对食品“有效期”的理解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然而,当我国使用“保质期”这一概念来描述食品的“有效期”时,食品安全与质量之间的混淆依旧没有澄清,对于“保质期”的概念定义,可以考虑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概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针对上述日期做出了三种分类,包括“销售至(sell by data)”“最短适用期”或“最佳使用期”,以及“使用至(use by date)”。其中,与安全要素最相关的是“使用至”,其又称之为“最后建议消费期”或“失效期日”,是指超过此日期后,食品不得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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