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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制定食品安全“深圳标准”

   2018-01-11 央广网3920
核心提示:  央广网深圳1月11日消息(记者杨振)国内首部食品安全监督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深
  央广网深圳1月11日消息(记者杨振)国内首部食品安全监督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昨天提请深圳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授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委主任委员刘曙光表示,食品安全由无害性和营养价值两部分组成。其中,无害性是强制性标准。当前,监管部门将绝大部分资源放在食品的无害性监管上,而对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够重视。
 
  本次立法重点聚焦在目前深圳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上,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要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重点研究在几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领域制定深圳标准,具体包括: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食品安全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这也意味着,一件食品的质量好不好,深圳市民今后有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标准来判断——是否贴有食品安全深圳标准的标识。
 
  除了制定食品安全的“深圳标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一经公开声明或者标识明示,应当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企业达不到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该不该受罚,这在审议时一度引发争议。经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达不到声明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但不宜罚得太重。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给予其整改期限,期限届满仍不达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针对当前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分别明确了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并创设了食品安全总监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配备专业化的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信息收集、宣传教育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
 
  深圳是九成以上食品和食品原料都依靠外部输入的城市,把好检测关,就抓住了食品安全的“牛鼻子”,这是许多代表的共识。
 
  为此,本次立法突出了对食品安全链条各领域的监管。比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记录和保存进货查验等方面的信息。其中,保健食品、婴幼配方食品等政府重点监管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电子追溯体系,通过“电子身份证”实现全过程监控。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食品如何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专门增加相关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否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同时,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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