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海县东坎街道东之艳小吃店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7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滨海县东坎街道东之艳小吃店在美团平台经营的“鲜炖燕窝(滨海店)”店铺内,对其销售的“元气桃胶”“姨妈热饮”“鲜炖燕窝”“木瓜系列”类商品分别宣传具有“抗老”“暖宫”“冻龄”“养颜”等功效,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线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部分网络餐饮经营者为吸引流量、提高销量,随意夸大甚至捏造商品功效,不仅误导消费者,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经营者要诚信经营、真实宣传,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餐饮环境。
案例二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盐城宇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红包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互动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25日,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里一个塑料篮子内有28张“好评返现卡”(以下称案涉卡片),当事人陈述案涉卡片为新客订餐时放入。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为争取和增加顾客评价,委托一图文社制作案涉卡片,在新顾客通过美团外卖、淘宝闪购平台下单订餐时,将案涉卡片随同餐品放入打包袋内,当事人通过案涉卡片向消费者转账。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以红包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互动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虽实施了该行为,但经调查发现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后续及时完成整改,并表态不再实施此类行为。
典型意义
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中,既要维护好食品安全,更要建立良好的网络竞争秩序,保障网络餐饮经营者公平有序竞争。本案中,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餐饮经营者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给予从轻处罚,并依法督促当事人进行改正,同步做到以执法彰显力度和以普法传递温度。本案的处理也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了诚信经营的网络餐饮经营者的权益,形成了有力的执法震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案例三
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射阳县合德镇汊烧遇见饭小吃店使用不合格的煎炸过程用油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对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煎炸过程用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餐饮环节煎炸用油长时间反复使用导致被抽检不合格的典型案例,直指部分外卖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通过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网络餐饮加工过程不规范行为,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有力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切实守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拟 稿:市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