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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说法】挂“驴头”卖“马肉”,黑心店主获刑罚

2026-04-05 11:59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3340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天上龙肉,地下驴肉”,驴肉火烧凭借其焦香酥脆的饼皮和醇厚的肉香获得众多食客的青睐,独特的风味也让其成为津门百姓餐桌上一道经典美食。但因养殖成本、繁殖率等因素,驴肉相较其他肉制品近来价格一直相对较高,部分商家正是看中其中差价带来的极大套利空间,为牟取暴利,竟用外观、口感相似的马肉冒充驴肉大肆售卖,公然干起了“指马为驴”的戏码,将这份“舌尖上的美味”变成欺诈消费者的陷阱。
 
  案情介绍
 
  赵某是一家驴肉火烧店经营者,为了压缩经营成本、攫取非法利益,就以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3504元。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该店的驴肉火烧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肉类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随后民警传唤赵某接受调查。
 
  法院判决
 
  被告人赵某在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赵某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责令其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相关费用由赵某负担。
 
  在食品安全领域,法律不单单保障商品“无毒害”,同时也充分注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强调交易过程中的信息真实、透明、选择自主。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以次充好等“挂羊头卖狗肉”式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食品行业公信力。本案中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判令其承担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形式起到“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作用,弥合被损害的社会利益。
 
  诚信是经营之本,食品安全更是重中之重,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做到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确保食品信息真实、成分透明,不要因眼前的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付出沉痛的代价。
 
  同时也建议广大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擦亮双眼、理性消费,购买熟食、特色风味食品时,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主体,如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应谨慎进行购买;购买预包装食品时注意查看食品标签标识,查看基本信息标注是否清晰、规范、完备,重点查看食品原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另外,消费者在消费时要主动向商家索要购物凭证,并留存相关支付信息,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进行维权时,都可以作为重要依据,消费者如在购物过程中发现商家提供的产品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或通过诉讼等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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