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资讯首页 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4-03 17:30IP属地 陕西省西安市 电信3230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食堂用餐的食品安全,加强全区学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食堂实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指行政机关依法归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实施相应信用奖惩。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记分、定级等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纳入学校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内容,依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奖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技工院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协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师生诉求。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相关检查工作。
 
  第二章 档案建设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一校一档”原则归集食品安全信息,形成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开展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的依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及许可信息: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二)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记录有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记录表、抽检不合格报告、食品安全“三书一函”、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品安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终结报告、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投诉举报或发生负面舆情的处置资料等;
 
  (四)反映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用信息;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记分,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记分周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12月底前将信用等级通报相关单位。
 
  第八条 学校食堂每个记分周期原始分值为12分,符合扣分情形的给予扣分,存在多种扣分情形的给予累计扣分,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标准,以最重扣分项目扣分。每一记分周期结束,完成全部整改后,记分回归原始分值,下一周期重新记分,未完成整改的,记分保持不变。
 
  第九条 信用等级标识为绿脸、蓝脸、黄脸、红脸,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记分=12分,信用好,赋绿脸;B级,12>记分≥9分,信用较好,赋蓝脸;C级,9>记分≥6分,信用一般,赋黄脸;D级,记分<6分,信用差,赋红脸。
 
  第十条 学校食堂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1分:
 
  (一)因存在轻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场改正的;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AI”巡查发现有害生物痕迹、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未戴工帽等的;
 
  (三)未每学期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并公示测评结果的。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2分:
 
  (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警告或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的;
 
  (二)采用承包经营服务的学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因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被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发函提醒敦促的;
 
  (二)因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三)12345、12315平台接到举报投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6分:
 
  (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因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被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约谈、责令整改的。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一个记分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扣12分: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发生舆情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结束后,通过书面通知或政务平台推送,向学校告知所记分值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如对记分分值变动情况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记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提交记分通知复印件、申诉理由说明、证据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学校关于记分分值变化的申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学校送达书面答复。核查期间不影响原记分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一个记分周期信用评价后,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学校食堂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学校食堂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学校食堂信用评价结果对应信用等级标识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自结果公示之日起至下一记分周期起始日截止,公示期间学校不得擅自遮挡、损毁或移除公示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长按职责分工对本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负责,实行守信管理承诺制,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个人责任和联合惩戒等后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门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文明校园等项目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合理设置考核权重。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抽检中确定重点监管学校食堂。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应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实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对A级学校食堂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对B级学校食堂实施常规监管,对C级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对D级学校食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对A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评为A级的学校食堂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频次;
 
  2.教育部门对A级学校食堂的校长、分管副校长、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在相关系列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常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教育部门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三)对C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评为C级的学校食堂增加日常监督检查次数,结合实际开展飞行检查,信用评价结果反馈学校包保干部;
 
  2.教育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约谈食品安全总监,调整食品安全员。
 
  (四)对D级学校食堂,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评为D级的学校食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次数,增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批次、频次;信用评价结果报告本级食药安委;
 
  2.教育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学校视情况调整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对校长、分管副校长、分管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等人员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并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3.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情形的学校食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参照本办法将学校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纳入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举报
收藏 0
打赏 0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