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非法添加案件呈现出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定性处理难等特点。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因现场处置不及时、证据固定不专业、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导致关键证据丢失,影响案件后续刑事追责,甚至出现“以罚代刑”现象,难以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针对上述痛点、难点,近日,民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并发布了《民乐县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聚焦于三大环节的机制创新与责任落实,旨在有效解决食品中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案件在核查处置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证据易丢失、移送不及时、“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通过强化执法司法协作,提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建立快速反应与证据固定机制,破解“证据丢失”难题
《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物证等明确线索后,必须在24小时内与公安机关对接,并立即组建联合处理小组,共同开展行政核查、询问及证据固定工作。明确了从发现线索、联合取证、案件移送全流程必须在72小时内完成,确保涉案物品、痕迹物证、电子数据等得以完整、及时、规范固定,为刑事侦查奠定坚实基础。
明确职责分工与案件移送程序,杜绝“以罚代刑”
《办法》详细划分了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的职责,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的全过程法律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立案时限及通知义务,并设置了复议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当市场监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存有异议时,可提请复议或申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从制度上堵塞了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漏洞。
强化协作配合与信息共享,提升打击合力
《办法》要求建立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案件咨询会商等常态化协作机制。各部门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受理与监督,确保信息流转高效、透明。同时,对于食品中添加的新型、疑难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出具认定意见,各部门互认共享,解决了检验鉴定和专业认定的难题。
该《办法》的出台,是民乐县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刑衔接”)方面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标志着民乐县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领域进入了协同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新阶段。它不仅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更通过强有力的制度约束,有效压缩了违法者的侥幸空间,对遏制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