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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订餐平台 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证照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某外卖平台公示信息与餐饮经营户实际经营证照不符案

2024-04-24 15:207250中国食品网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9日,乌苏市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来到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乌苏市“美团外卖”运营商。检查中发现,乌苏市三人行鲜果茶店、乌苏市乡豫老烩面馆、乌苏市豪杰奶茶店、乌苏市一家好喝的奶茶店、乌苏市鑫万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五家餐饮店在“美团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入网注册名称分别为沪上阿姨鲜果茶店(乌苏市卓越康城店)、河南老烩面馆、R&B TEA(卓越康城店)、冰雪时光(老区店)、花甲田螺小龙虾店,平台公示信息与餐饮经营户实际经营证照不符。
 
  经查,该公司作为“美团外卖”在乌苏市的运营商,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团外卖”平台于2017年签订协议,协议第3.2.5条约定“乙方承诺其合作区域内的商家合法合规运营,在美团外卖中展示并实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真实、安全,不得存在侵犯消费者及其它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因上述产品或服务产生的争议、纠纷由乙方处理,所涉款项由乙方承担”(乙方为乌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乌苏市三人行鲜果茶店、乌苏市乡豫老烩面馆、乌苏市豪杰奶茶店、乌苏市一家好喝的奶茶店、乌苏市鑫万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9日、2021年9月1日、2023年5月、2023年5月、2023年2月13日与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平台商户入驻服务框架协议,开始进入“美团外卖”网络订餐平台从事网络订餐形式的餐饮服务。上述五家餐饮店在“美团外卖”网络订餐平台的入网注册名称分别为沪上阿姨鲜果茶店(乌苏市卓越康城店)、河南老烩面馆、R&B TEA(卓越康城店)、冰雪时光(老区店)、花甲田螺小龙虾店,平台公示信息与餐饮经营户实际经营证照不符。美团外卖平台收取服务费(含佣金和配送服务费)分别为6500元、4000元、3800元、1200元、2500元,收费总额为18000元,除去8%美团平台服务费及5%活动补贴金额,当事人所得服务费金额分别为1330元、2826.1元、1739.1元、457.1元、952.4元,共计7304.7元。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304.7元;二、处5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2304.7元。 
 
  二、案件分析
 
  外卖平台如今已是年轻人消费的重要渠道,网络餐饮安全成为消费者更加密切关注的话题。本案中的某公司在本市外卖行业占有较重的地位,涵盖商户广,影响范围大。执法人员认定平台所公示信息均应经严格审核把关,与许可证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从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经济利益,近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本案中,某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载明的入网注册名称与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下面从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及自有裁量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
 
  (一)行为定性方面
 
  本案中,某公司审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注册的名称,是以方便骑手查找店铺为目的进行审核,并未对其公示信息是否与许可证登记信息相符进行审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某公司不依法依规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真实度无法保证,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故执法人员认定某外卖平台公示信息与餐饮经营户实际经营证照不符。
 
  (二)法律适用方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餐饮服务”等新兴业态快速增长,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迅速崛起,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多,有效监管网络餐饮的食品安全,成为当下重要工作之一。
 
  在本案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主要有两家公司经营,案中公司为“美团外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在本地的运营商,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调取了该公司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协议合同,根据约定条款内容,明确了履行审查义务主体。其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某公司作为审查义务主体,理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审核,并与公示信息保持一致。
 
  网络餐饮与传统餐饮服务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相比,由于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增加,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餐食配送等,关系复杂;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网餐饮服务者审核把关不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结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宗旨,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的行为符合本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自由裁量方面
 
  本案中,考虑到该公司在履行审查义务时,尽到了大部分责任,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端正,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故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三、办案体会
 
  外卖平台是网络交易的一个特殊类型,既有传统行业的特点,也有电商行业的特征,因此在外卖平台和商家的监管上一直存在一些不足。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网络餐饮经营者的公示义务有现实的必要性。对消费者而言,在发生消费者纠纷时,可以通过证照信息,找到管辖部门进行投诉。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在该起案件查办过程中,有如下体会:
 
  (一)对于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以往并未有过经验的积累。执法人员检查到可疑线索后,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固证,同时开展外围调查。要调查当事人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协议内容、合作时间以及利润获取,第一时间完成对当事人各方协议的全面检查,并提取固定所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后续调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做足分析,防范办案风险。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于审查义务主体的确认进行了仔细的研究,根据法规规定,调取了该公司与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的协议,查看协议内容后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心思细腻,逻辑缜密,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准确定性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作出处罚,把案件办成铁案。
 
  (三)作为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如何把握,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对案件定性;与此同时,也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净化消费市场,保证消费秩序。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 杜志锋、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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