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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42期)

2020-04-11 12:568960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食品3059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食用农产品3059批次、检出25批次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埌西综合市场玉梅珍销售的“韭菜”,不合格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测结果为2.75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二)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埌西综合市场覃生扬、范玉凤销售的“韭菜”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腐霉利,检测结果分别为0.39mg/kg、1.8mg/kg,标准规定为≤0.2mg/kg。
 
  (三)南宁翌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祺广场分公司销售的“象拔螺”,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检测结果为85.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3.83×10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四)南宁翌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祺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皮皮虾”,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1.6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五)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埌西综合市场曾世斌销售的“花甲螺”,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为557.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氯霉素检测结果为3.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六)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埌西综合市场梁朝信销售的“沙包螺”,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144.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七)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埌西综合市场杨海青销售的“带子螺”,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3.51mg/kg,标准规定为≤2.0mg/kg。
 
  (八)南宁市辉华水产品摊销售的“花蟹”,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1.19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九)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市场谢玉兰销售的“皮皮虾”,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3.44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十)钦州市钦南区东风市场刘秀英、黎信娟销售的“花蟹”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分别为1.2mg/kg、0.97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十一)都安冠超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冠鲜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氟苯尼考,检测结果为9.9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二)桂林市冠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213.4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三)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阳朔西街店销售的“红皮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测结果为12.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四)广西皆用商贸有限公司北流城站百货超市销售的“罗非鱼(淡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203.12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五)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灌阳观澜店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199.73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六)靖西市绿城超市销售的“罗非鱼”,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376.0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七)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田阳一店销售的“土鸭(鸭肉)”,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测结果为2.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八)全州县连花水产店销售的“罗非鱼(淡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663.65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九)广西百汇商贸有限公司玉林盛世百汇超市销售的“罗非鱼(淡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547.16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隆安县家兴超市销售的“黄花鱼(海水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测结果为12.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892.0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一)龙胜金木火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罗非鱼”,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535.4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二)广西平南县镇隆镇周塘村双色四屯15号方伟德销售的“猪五花肉”,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128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测结果为540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南宁、钦州、河池、桂林、玉林、百色、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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